2024年对于知识产权产物海关有对应的保护措施,并且这些措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撑。以下是对此的详细解释: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
1、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由海关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在此模式下,即使权利人并未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仍可以直接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海关对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扣。海关的职责仅是扣留货物,最终的处理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救济。权利人需要向海关提供与侵权嫌疑货物等价值的担保,维权成本较高。海关不对货物进行处理,也不进行实质性调查。若海关在扣留货物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0个工作日)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扣押通知,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2、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在此模式下,权利人需要先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一旦备案成功,当海关发现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时,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担保情况决定是否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职权保护必须以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为要件。权利人只需在收到海关确权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个工作日)书面答复是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不必提交其它证明材料。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定数额(如10万元人民币),并且可以申请总担保,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海关有权对货物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权利人不是必须要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通常只有在海关经调查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权利人为了使海关继续扣留货物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或者财产保全的请求。海关因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而放行货物的期限为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0个工作日),给予权利人更多的处理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海关通过一系列措施和详细的法律条款来保障知识产权的权益。以下是对此的详细解释:
海关保障知识产权的措施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人的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海关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可以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查验,对确认为侵权的货物,可以依法予以扣留、没收等处理。
3、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
海关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鼓励权利人向海关提供侵权货物的相关信息,以便海关更准确地查发侵权货物。同时,海关也积极与权利人沟通,了解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建议,不断完善保护措施。
4、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海关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海关向进出口企业、公众等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以及侵权行为的危害,引导大家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海关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保护效率和水平。海关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侵权行为的局面。同时,海关也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维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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