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行为主体主观上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患者人身损害与主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一般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医生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