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职务犯罪减刑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减刑条件:职务犯罪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同时,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等,应当减刑。
2、减刑幅度与间隔: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时间有严格规定。例如,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一年以上。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时间也有相应规定。
3、不得减刑的情形:对于累犯以及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会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罪名:
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2、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罪、叛逃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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