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冒充公职人员的行为主要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冒充公职人员招摇撞骗,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还可能对公民个人或社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于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判断。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或职称的行为。这是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基础要件,也是立案的前提。
行为人冒充公职人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其他非物质利益,如名誉、地位等。
冒充公职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情节严重程度。这通常包括诈骗数额的大小、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口头冒充公职人员,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仅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