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规围绕“房地一体”确权、用途管制、流转规范等核心内容展开,旨在保障农民权益、盘活土地资源、遏制违规行为。以下为新规要点及法律依据:
一、确权登记与产权保护
1.“房地一体”确权
政策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产权边界。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统一登记)。
意义:为宅基地流转、抵押、拆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2.“一户一宅”原则强化
政策内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超面积、一户多宅部分可能被收回或征收超占费。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例外情形:通过合法继承、分户等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保留,但需符合地方标准。
二、用途管制与违规整治
1.用途限制
政策内容:宅基地仅限居住用途,禁止擅自改建为工厂、商业场所或别墅。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批先建)。
典型案例:某村民将宅基地改建为加工厂,被责令拆除并恢复居住用途。
2.违建整治
政策内容:未批先建、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内建房等行为将面临拆除、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违法占地建房)、第七十八条(非法转让土地)。
典型案例:某村民在耕地上建房,被责令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损失数十万元。
三、流转与退出机制
1.流转规范
政策内容:宅基地可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最长租赁期限20年。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流转限制)。
典型案例:浙江某村村民将老宅出租改造成民宿,年租金收入超5万元。
2.退出补偿
政策内容: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政府给予经济补偿或安置。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退出补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典型案例:安徽某县规定退出宅基地每亩补偿20万-30万元。
四、禁止性规定
1.禁止城镇居民购买
政策内容: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私下交易合同无效。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非集体成员无使用权)。
典型案例:某地法院判决城镇居民与农民签订的20年宅基地租赁合同无效。
2.禁止退休干部占地建房
政策内容:退休干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农村建房。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申请主体资格)。
典型案例:某退休干部回乡建房被制止,宅基地被收回。
五、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1.超标房屋合法化
政策内容:2018年前建成的超标房屋,可通过缴纳罚款并补办手续实现合法化。
法律条款:地方性宅基地管理细则(如云南超标费征收政策)。
典型案例:某村民超面积建房,补缴费用后保留使用权。
2.闲置宅基地盘活
政策内容:长期闲置或房屋倒塌的宅基地将被收回,鼓励出租、入股或合作经营。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闲置土地收回)。
典型案例:某村开展旧村改造,优先为村民建设安置住房。
六、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1.法律责任
政策内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将面临限期拆除、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违法占地建房)、第七十八条(非法转让土地)。
2.救济途径
政策内容:农民对宅基地管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条款:《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典型案例:某村民对宅基地确权结果不服,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农村宅基地政策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及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一、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禁止内容: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农房,此类交易合同无效,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非集体成员转让。
典型案例:某地法院判决城镇居民与农民签订的20年宅基地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投入的建房资金无法追回。
二、禁止城镇居民下乡购地建房
禁止内容:包括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别墅、私人会所等非居住用途建筑。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典型案例:某退休干部在农村建别墅被制止,宅基地被收回。
三、禁止合作建房变相买卖
禁止内容:返乡人员与村民合作建房时,房屋权属归农户,合作方仅享有使用权,禁止变相买卖。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若合同未明确权属,易引发纠纷,建议签订正规协议并公证。
四、禁止为城镇居民违规发证
禁止内容: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和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禁止超占宅基地
禁止内容:严格按照审批面积建房,违者可能被拆除。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典型案例:某村民超面积建房,超占部分被限期拆除。
六、禁止违规分配宅基地
禁止内容:非村集体成员(如退休干部、城镇居民)不得通过特殊方式获取宅基地。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分配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央一号文件》:非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禁止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
禁止内容:禁止以“上楼”等名义强迫农民放弃宅基地。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中央一号文件》:不得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
八、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条件
禁止内容:农民进城落户后,仍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中央一号文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九、禁止违法收回合法宅基地
禁止内容: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收回。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即便户口迁出,原村集体成员仍可保留宅基地权益。
十、禁止为违规建筑确权
禁止内容:违建房屋(如占用耕地、超面积建房)不予登记发证。
法律条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
十一、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
禁止内容:宅基地主要用于建造住宅,不得改变为经营性用途。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居住用途。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十二、禁止破坏传统村落
禁止内容:保护农村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禁止破坏传统村落。
法律条款: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禁止破坏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
十三、禁止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内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禁止强制流转宅基地。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流转需遵循自愿原则。
《中央一号文件》: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十四、禁止建新未拆旧
禁止内容:获得新的宅基地并建成房屋后,应当拆除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地方性宅基地管理规定:建新需拆旧,确保“一户一宅”。
十五、禁止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宅基地位置
禁止内容:宅基地的位置是经过规划和审批确定的,私自变更不仅破坏了整体规划,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十六、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禁止内容:这类宅基地不仅威胁居住者的生命安全,也影响农村的整体形象和稳定。
法律条款:
《建筑法》第八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七、禁止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权属不清的宅基地长期搁置
禁止内容:由于过去管理不够规范等原因,部分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在此次严查中需明确归属。
法律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登记需明确权属。
十八、禁止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宅基地
禁止内容:城乡规划是为了实现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违反规划建设的宅基地必然不符合整体发展要求。
法律条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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