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责人员及处理结果
1.企业责任人
九鼎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杰、圣士台球会所经营者朱晓春、百福佳超市法定代表人张选峰、牵头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刘光建、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保负责人刘永辉等19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6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公职人员
32名公职人员被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包括:
自贡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原干部郝春节: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自贡高新区丹桂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陈红飞: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自贡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王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刘鑫等3人:政务降级处分;
自贡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谢飞、丹桂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周猛等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自贡市委常委鲜光鹏、市住建局局长罗志敏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
自贡市常务副市长肖冰东、市商务局原局长秦川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
自贡市原副市长黄雪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1.直接原因:
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资质人员气割拆除自动扶梯,高温熔渣引燃可燃物。
2.管理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改建扩建、消防设施失效;
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缺位,未督促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3.法律定性:
事故被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及公职人员因失职失责被依法追责。
三、追责依据与程序
1.追责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事单位及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
2.追责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四、事故教训与整改要求
1.主要教训: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监管执法流于形式。
2.整改措施:
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推动消防安全常治长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火灾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责任:
单位责任:企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需对消防安全负责。
个人责任:违规操作(如违规动火、堵塞消防通道)、故意纵火、消防设施维护失职等直接责任人需担责。
2.因果关系:
需证明责任人的行为与火灾发生、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违规动火引发火灾,或消防通道被堵导致人员伤亡。
3.过错程度:
故意:如故意纵火,构成放火罪。
过失:如疏忽大意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
二、责任认定的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
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调查组,查明起火原因、火灾损失、责任主体。
2.证据收集:
包括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
3.责任划分:
根据调查结果,明确单位、个人、监管部门的责任比例。
4.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赔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商场因消防设施瘫痪导致火灾蔓延,商场法定代表人被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2:某工厂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直接责任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3:某小区物业未清理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物业负责人被处行政拘留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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