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款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内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适用:未成年人进行天价打赏的行为,通常超出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若监护人事后不予追认,该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适用:天价打赏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需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未经同意的,监护人可主张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适用:监护人可依据此条款要求平台退还打赏款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明确支持监护人要求平台退还未成年人天价打赏款项的诉求。
二、司法实践
1.典型案例
案例一:17岁少年蒋元(化名)在某直播平台累计充值超45万元打赏主播。监护人发现后起诉平台,法院一审判决平台退还2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蒋元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事后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交易行为无效。平台审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10岁男孩小州(化名)趁母亲睡着,用母亲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充值近2万元打赏主播。监护人发现后申请退款,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拒绝。法院判决平台退还部分款项,认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
2.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行为效力:天价打赏行为通常超出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范围,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追认权:监护人事后不予追认的,该行为无效。
平台责任: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如未设置身份验证、人脸识别等机制,或接到家长反馈后未积极处理退款事宜,需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如未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进行大额打赏,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三、监护人维权建议
1.及时采取措施
发现未成年人天价打赏行为后,应立即与平台联系,要求退款,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2.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若平台拒绝退款,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退还款项。
3.加强监护
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和支付行为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平台责任
1.审核义务
平台应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2.退款机制
平台应建立健全的退款机制,对未成年人天价打赏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3.监管措施
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账号的消费管理,防止未成年人规避限制措施进行大额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未成年人天价打赏主播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以及平台的管理责任进行综合判断,判决结果可能包括部分或全部返还打赏款项,具体依据以下法律条款和裁判规则:
一、法律条款及裁判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
天价打赏行为通常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若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平台需返还打赏款项,若因监护人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监护人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直播等服务中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二、法院判决的常见情形
1.平台未尽审核义务
若平台未对未成年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或未采取合理限制措施(如未设置消费限额、未启用人脸识别等),平台需承担主要责任,返还全部或大部分打赏款项。
2.监护人存在过错
若监护人未妥善保管支付账户密码,或未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监护人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法院会酌情减少平台返还的金额。
3.未成年人存在过错
若未成年人通过欺骗手段(如冒充监护人)规避平台限制,未成年人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但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通常较轻。
三、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一:17岁少年打赏45万元
判决结果:平台退还24万元。
理由:平台审核流于形式,仅凭电话确认即解除消费限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监护人未有效监管,亦存在过错。
2.案例二:10岁男孩打赏14万元
判决结果:平台退还2万余元。
理由:监护人账户存在混用情况,且在首次打赏后未加强监管,导致二次打赏发生,监护人过错较大。
3.案例三:9岁儿童打赏5万元
判决结果:平台全额退还。
理由:打赏行为明显超出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监护人未追认,平台未尽审核义务。
四、法律建议
1.对监护人
妥善保管支付账户密码,避免未成年人知晓;
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管,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发现异常消费后,及时与平台沟通并留存证据。
2.对平台
完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启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
设置合理的消费限额,并针对未成年人提供“青少年模式”;
接到监护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如冻结账户、退款等)。
3.对未成年人
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盲目打赏;
在监护人指导下合理使用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直播等服务中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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