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
1.诈骗罪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陈某伙同他人在“58同城”“智联招聘”“BOSS直聘”等招聘网站上,冒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发布虚假的高薪招聘物流跟单员等招聘信息,引诱求职者进行“面试”,期间向求职者收取虚构的“工本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骗取全国各地400名求职者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被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某善公司购买虚假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在招聘平台注册数十家公司账号,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虚构高薪岗位,骗取大量简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单位犯罪。公司负责人莫某、市场总监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民事责任
1.损害赔偿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承担:冒用企业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需对求职者因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三、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条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苏州佰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于11月24日被依法立案调查。吴中区劳动监察机构与公安部门在该案件调查处理中深度合作,展开联合调查。查实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拟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依法予以关闭。
2.吊销许可证
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多次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情节严重,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其他法律后果
1.公益诉讼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在某善公司虚假招聘获取求职者信息案中,静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永久性删除非法收集并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信用惩戒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冒充合法企业虚假招聘骗取求职者信息并倒卖会受到刑事、民事及行政三方面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刑事责任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冒用企业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行为: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求职者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五千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形。
案例:某善公司购买虚假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在招聘平台注册数十家公司账号,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虚构高薪岗位,骗取大量简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单位犯罪。公司负责人莫某、市场总监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主体:冒用企业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求职者财物;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案例:陈某伙同他人在招聘网站上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发布虚假的高薪招聘物流跟单员等招聘信息,引诱求职者进行“面试”,期间向求职者收取虚构的“工本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骗取全国各地400名求职者人民币3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被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民事责任
1.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承担:冒用企业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需对求职者因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三、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苏州佰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于11月24日被依法立案调查。吴中区劳动监察机构与公安部门在该案件调查处理中深度合作,展开联合调查。查实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拟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依法予以关闭。
2.吊销许可证
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多次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情节严重,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其他法律后果
1.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在某善公司虚假招聘获取求职者信息案中,静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永久性删除非法收集并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应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则是关于“非法获取求职者信息处罚”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