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喝的行为,并未超出职工在工作中为满足生理需要所进行活动的合理范畴,应当视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在受伤原因情形并不能构成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时,应当认定其受伤仍属工伤范畴。
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工作时间内的合理用餐是维持劳动能力的必要休息,企业不得无故剥夺。长时间工作无用餐时间可能引发健康问题,企业有义务保障员工基本生存需求。
禁止员工工作时间吃饭的现象,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犯。《劳动法》第三条明确将休息休假权确立为劳动者基本权利,其法理基础在于保障劳动者持续劳动的能力。即便在特殊行业,连续作业需求也不得成为剥夺基本用餐时间的正当理由。某医院护士因连续工作12小时未获用餐时间导致低血糖晕倒的案例,最终促使卫生部门出台《医疗卫生机构劳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保障医护人员每4小时至少30分钟的用餐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