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判定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具体规则如下:
1. 年龄优先原则
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但若母方存在严重疾病、虐待行为或未尽抚养义务,父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两周岁以上子女,法院将评估双方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居住环境及与子女的情感联结,优先选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抚养人。
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将成为重要参考依据,例如某案例中,10岁儿童明确表示希望随父方生活,法院最终尊重其选择。
2. 抚养能力评估维度
经济基础:抚养方需提供稳定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资产清单),确保子女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
生活环境:需评估住房条件、社区教育资源及安全保障(如某案例中,母方居住于学区房且父母协助照顾,成为争取抚养权的关键因素)。
健康状况:抚养方需提交体检报告,证明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障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规定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根据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子女生活地的消费水平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