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此类行为需满足主观故意性,且未经对方同意,导致配偶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受损。例如,未经协商擅自将共同存款转移至他人账户,或虚构债务以减少配偶可分配财产。
2. 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未成年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需医治,而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患病方配偶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筹集医疗费用。此类情形需以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必要性为前提。
3. 兜底性条款涵盖其他以损害配偶方权益为目的的行为,如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恶意转移股权等。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结合行为性质、损害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综合判断。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其效力认定需遵循以下规则:
1. 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需为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例如,若一方以离婚为要挟迫使对方签署协议,则协议可能被撤销。
内容合法合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例如,协议约定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或债务的条款无效。
形式合法:协议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范围、归属及处分规则。虽公证非必要条件,但可增强协议的证明力。
2. 协议效力的内部与外部边界
对内效力: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明确财产归属、管理规则及债务分担。例如,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则离婚时需按约定分割财产。
对外效力: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权人不知晓协议,则该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协议效力的动态调整
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协议效力可能受影响。例如,若协议签订后一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请求法院重新界定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