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普通情形下,见死不救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从法律层面看,一般人对于处于困境中的他人,并没有普遍的、绝对的救助义务。这是因为法律充分尊重个人的行动自由,不能随意将救助他人的道德义务强加于每个人身上,否则可能会对个人正常生活造成过度干扰。
二、特定情形下需承担法律责任
1. 法律规定的义务
部分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有救助义务。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子女生命安全面临危险时,若父母见死不救,将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2. 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了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对另一方有救助义务,那么在该情形发生时,未履行救助义务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可能与游客约定,在旅行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和救助义务。
3. 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
当个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时,该个人就产生了救助义务。例如,张三带李四去河边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张三明知李四水性不佳,却独自游远,导致李四在水中抽筋呼救,张三此时基于其带李四来游泳的先前行为,就有义务对李四进行救助。
当见死不救者被受害家属辱骂时,家属的辱骂行为可能侵犯了见死不救者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受害家属通过公开、恶意的辱骂行为,如在公共场合大声指责见死不救者,导致见死不救者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这种辱骂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此外,若辱骂行为还伴随着对见死不救者人格的侮辱,如使用侮辱性语言、行为等,也可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行为人可要求家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通过社区、司法所等机构调解。若调解无效,行为人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