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看,无障碍卫生间虽未明确禁止非特殊人群使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情侣在明知有行动不便者等候的情况下,长时间占用无障碍卫生间,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此外,若其行为导致老人权益受损(如因延误使用导致身体不适),可能构成侵权。例如,2022年澳洲昆士兰一男子因占用残障厕所并殴打清洁工,被法院以“扰乱公共秩序”及“故意伤害”判处12个月监禁并赔偿1500澳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共场所管理者需承担两项责任:
1.明确标识与引导:在无障碍卫生间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注明“优先供行动不便者使用”,并通过广播、工作人员提示等方式引导公众合理使用。
2.建立干预机制:对长时间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管理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劝阻或报警处理。例如,北京地铁可参照《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公示或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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