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有期徒刑与其他主刑并存时适用吸收原则:有期徒刑吸收拘役,仅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与管制合并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刑满后继续执行管制。附加刑需单独执行,同类型附加刑累加计算,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判决后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将漏罪刑罚与原判决刑期合并,已执行刑期计入新刑期。判决后犯新罪的,适用“先减后并”:用前罪未执行刑期与新罪刑期合并,可能突破25年执行上限。两种方法体现对新罪从严惩处的立法意图。
数罪并罚适用于犯罪分子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每个行为均构成犯罪,需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刑罚。例如,某人既犯盗窃罪又犯诈骗罪,需对两罪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
择一重罪处罚适用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但按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并致人重伤,虽触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但按法律规定择一重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遵循“限制加重原则”,在数罪总和刑期与最高刑期间确定执行刑期,体现刑罚叠加效应。择一重罪采用“吸收原则”,仅按最重罪名量刑,避免重复评价同一行为。例如生产伪劣产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直接按较重罪名定罪。
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通常高于单一罪名量刑,如三罪总和刑期达40年时最高可执行25年。择一重罪则可能轻于数罪并罚,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竞合时仅按12年量刑,而数罪并罚可能达15年。两者差异反映刑法对行为危害性的不同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