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人贩卖个人信息获利4300万的情况,量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进行。
贩卖个人信息获利4300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中的五千元以上标准。因此,主要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那么会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是单位犯罪,还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判断贩卖个人信息行为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主要依据贩卖信息的数量、类型、获利金额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以上即被认为“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获利特别巨大,如本案中的4300万,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则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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