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还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若商品与实物不符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不同幅度的有期徒刑和罚金。销售金额越高,刑罚越重,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外,若商品与实物不符导致消费者遭受其他损失,如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还可要求经营者进行额外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一直不发货,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不发货或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后不发货,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若三倍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若商家无欺诈行为但不发货,消费者可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退货、换货等。
若商家不发货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如因等待商品错过其他交易机会、为购买该商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相应的间接损失。但需注意保留好与商家沟通的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