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台风天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在该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如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台风导致路面湿滑引发交通事故,劳动者无过错时,可认定为工伤。
若劳动者因台风直接导致受伤(如被台风吹倒、被坠落物砸伤),且未涉及交通事故,则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此类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引发的意外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限定条件。
若劳动者在台风天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时受伤,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为“视同工伤”。劳动者协助清理道路障碍或救助他人时受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受伤与工作无关。若举证不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若材料不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要求补正,并从补齐之日起计算申请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在15日内审核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将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若材料完整且符合条件,通常在60日内可获得认定结果。
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申请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