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人突然改变行走轨迹、闯红灯或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骑行者因避让而摔倒,行人需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若行人行为构成过错且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
骑行者在避让时应采取合理措施。若因过度制动、急转弯或操作不当导致摔倒,骑行者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责任。
若摔倒因路面湿滑、坑洼或障碍物等外部因素导致,且行人无过错,骑行者可能需自行承担责任。但若行人明知环境危险却未避让,仍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实际责任划分需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等证据综合判断。交警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双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若行人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赔偿骑行者因摔倒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若骑行者自身存在过错,则可能减轻行人赔偿责任。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赔偿争议。
无接触事故指车辆或行人未发生物理碰撞,但一方因另一方的违规行为(如违规变道、急刹、乱用远光灯等)导致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不强调“接触”为前提,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构成事故。
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双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若一方存在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例如,车辆违规变道导致后方车辆避让不及摔倒,违规方需承担责任。
若双方均无过错或过错程度难以认定,可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例如,骑行者因路面突发障碍物摔倒,且无证据证明行人存在过错,双方可能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在难以分清过错的情况下,可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断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因危险性更大,需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例如,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非机动车避让摔倒,机动车需承担主要责任。
无接触事故责任划分高度依赖证据。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车辆行驶记录仪等证据可还原事故过程,明确责任归属。若缺乏证据,交警部门可能无法认定责任,双方需通过诉讼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