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警因公殉职,其家属能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公牺牲,其家属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些赔偿通常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经济补偿。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家属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交申请材料来申请这些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标准过低,家属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用于补助因公殉职人员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给予因公殉职人员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若因公殉职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其家属还可能获得烈士褒扬金以及按规定领取的定期抚恤金等。
二、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若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但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且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若因公殉职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则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针对人民警察等特定公职人员)。
因公殉职赔偿的申请程序一般如下:
1、报案与认定:因公殉职人员的单位或家属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案,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因公殉职的认定。这一步骤是申请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2、准备申请材料:在认定因公殉职后,家属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因公殉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因公殉职认定书、家属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丧葬费用发票、供养亲属的相关证明等。这些材料将用于证明家属的身份、因公殉职的事实以及赔偿的合理性。
3、提交申请并审核:家属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赔偿义务机关(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详细的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家属补充或修正材料。
4、赔偿决定与发放:审核通过后,赔偿义务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款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发放给家属。家属在收到赔偿款后,应妥善保管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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