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通常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征地部门作为一方主体,与被征地的权益人(如村集体、土地承包户等)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征地,因此协议的一方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被征地权益人则应根据土地权属情况确定,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权限清晰。
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要确保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避免出现违法降低补偿标准的情况。同时,要注意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还应关注协议中是否存在对被征地权益人不利的条款,如有疑虑应及时提出并协商修改。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通常需要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的审批才能生效。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当地政策规定,审批流程可能包括征地方案的编制、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等环节。
在审批过程中,政府或征地部门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被征地权益人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审批工作。协议经审批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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