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儿媳或女婿。儿媳与公婆之间属于姻亲关系,法律未赋予其法定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规定仅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协助义务的履行程度需结合家庭实际情况,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此规定旨在鼓励丧偶儿媳承担赡养责任,但并不改变其非法定赡养人的身份。
法律未强制要求儿媳赡养公婆,但社会道德鼓励家庭成员相互扶持。若儿媳自愿承担赡养责任,其行为受法律保护;若拒绝履行,亦不构成违法。
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子女赡养,儿媳可能基于家庭伦理自愿承担部分赡养责任,但此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非法律强制要求。
父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若子女拒绝履行,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父母的实际需求、子女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子女支付相应费用。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
若子女有能力赡养却拒绝履行义务,导致父母生活无着或健康受损,可能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子女长期不赡养父母,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继承权。
若法院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后,子女仍拒不履行,父母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措施,确保判决执行到位。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可能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子女在社会活动中的信誉评价,如贷款、就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