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执行依据是否已生效、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是否明确、申请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需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若因申请材料不全或需补充证据,法院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此时立案期限自补正材料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若案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或需跨区域协调,法院可依职权延长审查期限,但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若法院在七日内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责令原法院限期立案或直接裁定立案。
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执结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如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结期限为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需经院长批准并报高级法院备案。
若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中止情形(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权属争议等),执行期限暂停计算;中止情形消失后,期限恢复计算。若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执行期限可依法中断并重新计算。
1. 确定承办人与发出执行通知
法院立案后,应在七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需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迟延履行利息、纳入失信名单等)。
2. 财产查控与报告
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状况。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可依法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3. 财产控制与处置
对查明的财产,法院可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财产处置所得款项按法定顺序分配:优先支付执行费用,其次清偿优先债权(如抵押权),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4. 限制措施与信用惩戒
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
5. 终结本次执行与恢复执行
若法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法院将重新启动财产查控与处置程序。
6. 执行完毕与结案
若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或财产处置后债权全部实现,法院将制作结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亦可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