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的农民。参保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征收时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突破户籍限制,涵盖规划区内外失地农民,但16周岁以下人员因未达法定劳动年龄,暂不纳入保障范围。
资金来源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政府按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资金,失地农民每年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补助,补助年限累计15年。地方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给予适当补助,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供配套支持。个人缴费分多档次,农民可根据经济能力选择,缴费档次越高,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可能越高。
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前者适合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后者可减轻一次性缴费压力。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不等,由个人选择档次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以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计算应缴费总额。
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和利息计算。若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直接增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失地农民,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暂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就业状态变化时落实补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专门为失地农民设计的养老保障制度,旨在弥补因土地征收导致的收入损失。社保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覆盖更广泛的人群和保障需求。两者在功能上互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侧重养老保障,社保则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社保并不冲突,失地农民可同时参加两者,但待遇领取需遵循“不重复享受”原则。若已参加社保中的养老保险,仍可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但两者不能叠加领取。例如,失地农民可选择按较高标准领取其中一种养老金,或通过制度衔接合并计算待遇。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社保可实现衔接。若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可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若缴费不足15年,则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保待遇不降低。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社保资金则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两者资金来源不同,责任分担机制各异,但均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部分,不影响其参加社保的缴费义务。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社保在政策设计上协同推进,共同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失地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保方式,政府通过制度衔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例如,失地农民可同时享受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待遇,实现保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