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指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非法收入,需扣除成本后计算。
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亦构成立案追诉条件。非法经营数额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价值总和。若侵权产品未销售,则按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价格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或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包括图书五百册、录音录像制品五百张等,公安机关将立案追诉。该标准适用于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
除上述标准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如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重大经济损失,亦构成立案追诉条件。
侵犯著作权罪需以营利为目的,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若行为人不知情或无营利目的,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或制品,包括印刷书籍、制作盗版光盘、上传侵权作品至网络等。此类行为直接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故意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改变其原意或形象,损害著作权人声誉。例如,恶意改编经典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导致公众对原作产生误解。
将他人创作成果据为己有,未注明出处或冒充原创。剽窃行为既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也损害其财产权益。
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作品,或通过广播、网络等方式播放作品。例如,未经授权在舞台表演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或在网站非法传播影视作品。
伪造他人署名制作作品并出售,或冒充知名创作者发布作品。此类行为不仅侵害著作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作品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删除、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此类行为阻碍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属于间接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例如,未经授权开设音像制品租赁店,或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作品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