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工资标准需结合其法律身份与用工性质确定,现行法律未统一规定具体数额,但明确了以下原则:
实习生若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如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实习),其报酬性质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如毕业实习且以就业为目的),则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构成劳动关系的实习生,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务报酬虽无强制下限,但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低于同岗位基本劳动价值。
政府补贴项目(如见习计划)中的实习生,工资标准可能由专项政策规定;企业自行组织的实习项目,需在协议中明确报酬计算方式(如时薪、项目制等)。
无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需与实习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报酬金额、支付方式及调整机制,并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生工作时间需根据其法律身份及岗位性质分类管理,核心原则为保障健康权与教育权。
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工作时间由双方协议约定,但不得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16-18岁)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构成劳动关系的实习生,适用标准工时制或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非劳动关系实习生原则上不适用加班费制度,但用人单位应保障其每周至少1日休息;劳动关系实习生加班需支付加班费(平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医疗、教育等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实习生工作时间可经协商适当延长,但需确保连续工作不超过6小时安排休息,且每月总时长不超过法定上限。
用人单位需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禁止安排夜班、高危作业或超负荷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