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应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此标准旨在确保驾驶人有足够时间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安全距离需进一步延长。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保持100米以上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因限速较低(通常为每小时40-60公里),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但需确保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距离。法规虽未明确具体数值,但建议参照高速公路低速标准,保持至少30米以上距离。
安全距离并非固定数值,需根据车速、路况、天气等因素动态调整。例如,车速越快,所需刹车距离越长;路面湿滑时,制动距离可能增加一倍。驾驶人应养成“三秒车距”习惯,即通过前方固定参照物时,默数三秒后车辆才到达该位置。
驾驶人可通过路旁距离指示牌、地面标线或目测法判断安全距离。高速公路分道线白色虚线每根长6米,线间距9米,两根白线加中间距离共21米,可通过数白线组数估算距离。
若前车正常行驶且无违法行为,后车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后车需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后车有义务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距离。
若前车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急刹,如违法变道、倒车、逆行或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前车需承担相应责任。前车在高速上无故急刹或恶意别车,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若前车因突发状况(如躲避行人、其他车辆突然插入)急刹,且已采取合理警示措施,后车仍追尾,后车通常承担主要责任。但若前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未放置警示标志,可能需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结合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证据,综合判定双方过错程度。责任认定书需明确双方责任比例,如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或无责任。
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提供新证据或说明原认定书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