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并偷逃应缴税额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明确规定商品“仅限自用,禁止转售”,若通过收集他人免税额度批量购买免税商品并二次销售,即构成走私行为。量刑依据偷逃应缴税额确定,与行为人性别、身份无关。
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若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人经海关缉私部门电话通知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除刑事处罚外,行为人还可能面临资格罚,即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且违法行为将被纳入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该标准以偷逃税额为核心,不涉及货物种类或数量。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不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个人走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淫秽物品方面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如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或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若行为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偷逃应缴税额未达到十万元,仍可立案追诉。此外,若走私行为伴随暴力抗拒检查、使用伪造证件等情节,亦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