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若想保护自己,需从多方面着手。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虽民事法律后果通常由公司承担,但在诸多情形下,挂名法人仍难辞其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若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且认定法定代表人有个人责任,那么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当公司陷入债务纠纷,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为降低风险,挂名法人首先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签订明确协议,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自身仅为挂名,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违法违规行为等不承担实质责任。
同时,要尽可能留存自己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比如不参与公司重要会议决策的记录、未接触公司核心财务资料等证据。
并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迹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凭证,以此表明自己已尽到提醒义务。
挂名法人因公司债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时,可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限制高消费措施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若挂名法人能证明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对公司债务无过错,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要求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
异议材料需包括挂名协议、公司决议、不参与经营声明、无收益证明等文件,以证明自身“挂名”身份。
法院审查后,若认定挂名法人确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解除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明确,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可依职权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挂名法人还可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实现根本性救济。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挂名法人可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并督促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若公司拒不配合,挂名法人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通过生效判决强制涤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