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执犯罪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附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执行依据、财产状况、拒执行为等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案情复杂的,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需在7日内函告法院并说明理由,法院可提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应在15日内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新规赋予申请执行人直接启动刑事追责的权利。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超期未答复,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执行依据、拒执证据等材料,法院应依法受理。自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可协调调取执行阶段的财产查控记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降低申请人举证难度。
新规将拒执行为细化为12类具体情形,包括隐藏转移财产、虚假诉讼、违反限制消费令、抗拒腾退房屋等。对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追缴涉案财产。同时,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线索移送机制,对公职人员参与拒执的,依法从严处理。
立案需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并存。主观上,被执行人明知判决、裁定已生效且具有履行义务,仍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客观上,实施了无偿转让、低价变卖财产,或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等行为。具体包括: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将房产过户至亲属名下,或利用关联公司代持资产;担保人擅自处置已担保的机器设备,导致财产无法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配合法院查封、扣押车辆等。
“情节严重”是立案核心门槛,涵盖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民生类判决导致权利人生活困难;隐藏、转移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或拒不交付价值超过5万元的特定财物;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等情形。
立案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主体证据需证明犯罪嫌疑人为执行义务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过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等确认其身份;能力证据通过银行流水、财产登记记录、交易合同等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行为证据包括财产转移合同、虚假诉讼文书、执行现场视频等;后果证据涵盖权利人损失证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等。
单位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如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解除查封措施帮助转移财产,或公安人员泄露执行行动信息,均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