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自愿与否均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基础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情节恶劣”“多人”“公共场所当众”等加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例如,2023年湖南某地17岁学生吴某与12岁女友自愿发生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强调“心智未成熟”的幼女需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发生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若行为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即使少女自愿,仍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教师与15岁学生自愿发生关系,即使无暴力胁迫,仍可能触犯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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