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流程需根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主体(内部/外部)及是否涉及国有资产等要素差异化设计。以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完整流程可分为六个阶段:
(一)前期协商与尽职调查
转让方与受让方需就股权比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达成初步意向。
例如,2025年3月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拟向李某转让20%股权,双方首先通过律师起草《股权转让意向书》,明确排他性谈判期及保密条款。
随后,李某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重点核查财务报表真实性、债权债务关系及潜在法律纠纷。
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决诉讼及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双方据此调整转让价格并增加“债务承担”附加条款。
(二)内部决策与优先购买权行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
202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贸易公司案例中,股东王某拟转让15%股权,通过EMS向其他三名股东发送《股权转让通知书》,明确受让方信息、转让价格及30日答复期。
其中一名股东未在期限内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另一名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因无法在15日内筹集资金,最终放弃。
(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需明确转让标的、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及违约责任。
2025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某生物医药企业股权转让中,双方约定采用“分期付款+股权质押”模式:首期支付50%转让款后办理工商变更,剩余50%于1年内付清,同时将目标公司30%股权质押给转让方作为担保。
协议还约定,若受让方未按期付款,需按日0.05%支付违约金。
(四)税务申报与完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自然人转让股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025年北京市“e窗通”平台上线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同步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股权转让协议、评估报告等材料。
例如,某股东以500万元转让原值200万元的股权,需缴纳个税(500万-200万-2万评估费)×20%=59.6万元。
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按净资产核定法调整收入,如某企业净资产为800万元,股东转让10%股权申报收入为50万元,税务机关可能按80万元核定,导致个税增加6万元。
(五)工商变更登记
双方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新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2025年上海市推行“一网通办”后,工商变更与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变更等事项可同步办理。
以某企业为例,通过“随申办”APP上传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同步更新税务系统及银行预留信息。
(六)后续事项处理
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更新股东名册、办理知识产权过户等。若涉及外资股权转让,还需向商务部门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则需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税务风险是股权转让的核心合规挑战,2025年金税四期通过大数据分析可精准识别“阴阳合同”“低价转让”等避税行为。规避风险需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合理定价与评估
转让价格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涉及无形资产(如专利、商誉)或固定资产占比超净资产20%,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例如,2025年杭州市某制造企业转让股权时,因固定资产占比达3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最终按评估值1200万元核定收入,而非协议约定的1000万元。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转让可享受免税或递延纳税:
1.直系亲属间转让:根据国税2014年第67号公告,父母将股权转让给子女可免征个税;
2.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税;
3.小微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低至5%。
(三)完善交易结构设计
通过“先分红后转让”降低税负:
2025年深圳市某企业案例中,股东拟转让持有5年的子公司股权,子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
若直接转让,股东需就(转让价-原值-费用)缴纳个税;若先由子公司分配利润,股东取得1600万元股息(免税),再以400万元转让股权,个税大幅降低。
(四)合规申报与留存资料
需备存以下材料应对税务稽查:
1.股权转让合同原件;
2.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定价依据;
3.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股东会决议、优先购买权放弃声明等内部决策文件。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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