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优势:
保障基本权利:取保期间嫌疑人可正常工作、生活,避免羁押场所交叉感染风险,尤其对患病、孕妇等特殊群体体现人道关怀。
降低司法成本:减轻看守所羁押压力,节约国家资源。
促进诉讼效率:嫌疑人可随时配合调查,部分案件因取保后积极退赃、和解,可能获从宽处理。
取保风险:
再犯罪隐患:若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不足,取保期间可能实施新犯罪或干扰证人。
程序复杂性:需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等规定,违规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或逮捕。
结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情形(如可能判轻刑、无社会危险性等)的嫌疑人,取保利大于弊;反之,羁押更利于保障诉讼安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可取保候审。
否。
取保候审仅是强制措施变更,与最终量刑无必然联系。
司法实践中,取保后判缓刑需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例如,某诈骗案嫌疑人取保后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最终因符合缓刑条件被判缓刑;而另一故意伤害案嫌疑人虽取保,但因有前科且未赔偿,最终被判实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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