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赔偿需综合伤情、医疗意见及地区标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实践中,河南地区统一按20元/天计算;若伤情较重(如大面积烧伤、消化功能障碍),法院可能参照医疗意见调整至30-50元/天。
北京、上海等地则按“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60%”或“医疗费总额20%以内”浮动,例如上海某案例中,伤者医疗费1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营养费为1.5万元(1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结合医疗意见确定营养期。
主张营养费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书面意见及实际支出凭证。
医疗意见需明确营养期时长(如“出院后需加强营养60天”)及营养等级(如“需补充蛋白质、维生素”)。若医疗机构未出具意见,法院可能推定无需营养支持。
实际支出凭证包括营养品购买发票、处方笺等,但部分法院接受“合理性推定”,即结合伤情直接按标准计算,无需逐项举证。
例如,陕西岚皋法院在某案中,虽无营养品发票,但因伤者多处骨折,仍按50元/天支持营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意见需包含营养期及营养等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提供医疗意见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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