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从“居住分离+主观意愿+时间连续”三方面举证:
1.居住分离证据:单独签订的租房合同需明确起止时间,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显示独立居住地址;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需加盖公章。
2.主观意愿证据:分居协议需双方签字确认分居原因及起始时间;通信记录(微信、短信)中提及分居状态的内容可作为辅助证明。
3.时间连续性:分居需满730天且无间断,短暂共同生活(如节假日团聚)可能中断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8条:分居期间一方短暂探望或共同处理事务,不影响分居事实认定。
若首次起诉未判离,需证明“分居满一年后感情无修复可能”:
1.新分居证据:首次判决后重新签订的租房合同、物业缴费记录,需覆盖新分居周期。
2.感情破裂证据:分居期间无经济往来(银行流水)、无共同活动(社交平台记录)、无子女共同抚养(学校接送记录)等。
3.调解无效证据:法院调解笔录中双方明确拒绝和好的表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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