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后,由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该法第四条明确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有形载体。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保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区别于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特别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体现其保密性特征。
《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许可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但未设定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申1532号裁定书中指出,当事人自行参加仲裁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对涉外仲裁案件提出更高要求,建议当事人聘请熟悉国际商事的专业律师。
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则强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涉及法律适用争议的应提交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