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采取扣留车辆、处2倍保费罚款的措施后,明确要求车主"依照规定投保"方可返还车辆。
该条款的强制性体现在:补办交强险是解除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而非可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法定投保责任时,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完成罚款缴纳,若不补办保险,车辆仍不具备合法上路资格,且再次查处将面临重复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确立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明确指出,责任划分依据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与是否投保交强险无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责任:未投保交强险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交强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单独规制;而交通事故责任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通过过错归责原则判定。
注意,未投保方虽不因保险状态直接承担全责,但需自行负担本应由交强险覆盖的赔偿责任,且在诉讼中可能面临法院对投保义务的过错评价。
交强险制度通过"双重惩戒机制"实现风险防控:行政层面强制补保与罚款并举,民事层面设定优先赔付义务。车主应当认识到,补办保险不仅是解除处罚的形式要求,更是规避重大经济风险的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