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若直播带货中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欺诈:
1、主观故意:主播明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或与描述不符,仍通过话术误导消费者(如虚构产地、伪造检测报告);
2、客观行为:商品实际性能、功能、材质等关键信息与直播展示存在实质性差异,且该差异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
3、因果关系:消费者因信赖虚假宣传而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直播形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额不低于500元;若商品价值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
消费者发现直播带货存在假冒伪劣商品,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
1、平台举报:通过直播页面“举报”功能提交订单截图、商品对比视频等证据,平台需在48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
2、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刑事报案: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有毒有害食品,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层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核其发布的商品信息。
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对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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