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停车位的管理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交警)与城市管理部门(城管),具体分工如下:
1.规划与设置:
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停车专项规划,会同城管部门划定合法停车位,明确停车方向、时段等规则。
2.日常监管与执法:
交警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隔离区域的违停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无隔离设施)的违停处罚,并清理私占车位、地锁等障碍物。
3.联合执法机制:如鸡西市规定,城管联合市政、交管部门共同设置人行道车位,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设障碍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施划车位除外);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管部门行使交通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非机动车道违停处罚。
若发现人行道停车位被私设地锁、锥桶或被非机动车占用,应向城市管理部门(城管)举报。
1.职责依据:城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公共资源管理,可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对私占车位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没收障碍物或罚款。
2.特殊情形:若私占行为涉及机动车违停(如用汽车长期占据车位),则需同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警)举报,由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拖车、罚款等措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位;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城管部门集中行使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公共资源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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