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学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若体罚导致学生身体损伤,教师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如造成轻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手段残忍或针对未成年人,处罚将升级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体罚造成学生轻伤及以上伤害,教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234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师可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但需严格限定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范围内。
对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采取点名批评、责令口头检讨、适当增加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措施;对情节较重的学生,可由学校德育负责人训导或要求承担校内公益服务。
但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或通过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若教师因学生成绩差或个人情绪失控实施惩戒,即使未造成身体伤害,也可能因侵犯人格尊严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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