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则包括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对于普通股民来说,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购买 。
比如,若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普通股民可像买卖普通股一样,通过证券交易账户参与交易 。
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情况)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情况),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
从利润分配角度看,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股东在利润分配上具有优先权。优先股通常有固定股息率,在公司盈利时,需先按约定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剩余利润才用于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在公司决策管理参与度上,普通股股东拥有广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普通股股东一般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二者在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也有不同。优先股股东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后于债权人。即公司破产清算时,先以剩余资产偿还债权人债务,再分配给优先股股东,最后才是普通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