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20天。
这一调整突破了原《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中5天的规定,将四川省婚假标准提升至全国中上游水平。
修正草案明确,婚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即以自然日连续计算。
为鼓励婚前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风险,修正草案规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额外增加5天婚假,总假期达25天。
这一设计将婚假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促进社会健康管理。
修正草案第四十条明确,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视为正常出勤。
同时,婚假与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独立计算,不互相抵扣。
现行法律未对婚假有效期作出统一规定,仅要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可享受。
四川省修正草案延续这一原则,未设定领证后必须休假的具体时限,赋予劳动者灵活安排假期的权利。
尽管法律未设限,但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婚假有效期。
实践中,常见规定包括:领证后3个月、6个月或1年内休完。
此类规则需符合三项条件:
1. 合理性:不得过度限制劳动者权益;
2. 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 公示告知:向劳动者明确说明规则内容。
用人单位未规定有效期或规则不合理,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与单位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此外,修正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间接保障婚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