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审批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主体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案件情况说明及保证人资质材料(如选择保证人担保)。
2、审查与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可能判处轻刑、无社会危险性等),应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3、执行与监督:决定取保后,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应向被取保人宣布义务,包括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随传随到等,并要求其签署《取保候审保证书》。若采用保证金担保,数额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涉财案件可参照涉案金额的10%-30%缴纳。
4、期限管理: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办案机关应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逾期未处理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申请国家赔偿。
“取保后多久不判即安全”的实务问题,需结合诉讼阶段与办案期限综合判断:
1、侦查阶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至7个月。若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且超过上述期限未采取新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若取保后超过此期限未被起诉,且未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可能终止审理。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若取保后超过上述期限未判决,且无延长事由,当事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申请加快审理。
取保候审的解除或期限届满并不必然意味着案件终结。
若发现新罪或遗漏罪行,司法机关可依法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案件终止审理后若出现新事实或证据,仍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