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主体在其管理责任范围内履行“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的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秩序。
“包卫生”要求责任主体保持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带等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油污、无积水等;
“包秩序”则要求责任主体维护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秩序,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等行为,同时确保经营活动中不产生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的噪声、油烟污染等;
“包设施”则要求责任主体保持管理责任范围内的户外设施完好整洁,如门牌号、广告招牌、夜景灯光等,且不得有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损坏花草和市政、绿化设施等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对于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当行人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摔倒受伤时,责任归属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摔倒是由于责任主体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导致的,如地面存在垃圾、油污、积水等安全隐患,或户外设施存在破损、松动等情况,那么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情况下,如果摔倒受伤的行人能够证明其损害是由于责任主体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导致的,那么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如果摔倒是由于行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如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穿着不当等,那么责任主体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摔倒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那么责任主体同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