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责任人并非需承担“所有责任”,而是对职责范围内事项负首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履行组织制定制度、保障资金投入、督促隐患排查等七项职责。
若因未履职导致事故,需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如操作人员、分管领导)仍需对其行为负责。
例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安全培训导致事故,需担主责;但若具体施工人员违规操作,亦需承担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责任人与主要责任人的核心区别在于责任范围与角色定位。
第一责任人通常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整体事务负首要责任;
主要责任人则指具体领域的主导者,如技术负责人、分管副职,需对其专业职责内的结果负责。
例如,某化工厂爆炸事故中,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而技术总监作为主要责任人需对工艺缺陷担责。二者可能为同一人(如小微企业负责人),但职责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规章制度、保证资金投入、督促检查隐患等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损失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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