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后,法院强制执行需遵循法定程序:
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冻结信息,并禁止公司擅自转移股权或支付股息红利;
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基准价;
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或以股抵债等方式处置股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转让款,否则法院可强制拍卖。
如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欠债未还,法院冻结其股权后,其他股东未在30日内行使优先权,法院遂将股权拍卖,成交价款用于偿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办理冻结登记。
股权冻结到期后是否自动解除,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办理续冻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后,若法院未依法续冻,股权将自动恢复流通状态;若法院基于案件需要续冻,则冻结效力持续,且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如某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到期前法院未续冻,则冻结自动解除;若法院在到期前办理续冻,冻结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即使股权被冻结,股东仍可行使共益权,如参与公司决策、查阅财务报告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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