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并非简单“平分”,而是遵循以下原则:
1、比例优先: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
2、实际需求: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存在特殊教育需求,可要求适当增加费用(《民法典》第1085条)。
3、协商优先:父母可通过协议自行约定抚养费数额,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85条)。
若孩子由祖父母实际抚养,父母仍为法定抚养义务人,抚养费计算规则不变,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1、父母责任优先: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即使祖父母自愿代养,父母仍需承担法定费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3条)。
2、祖父母辅助权利:若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才需承担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74条)。
此时,祖父母可要求父母返还代付的抚养费,但该权利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直接义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收入、子女实际需求及祖父母代养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