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需分情形判定:
1.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2.部分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若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若未明确约定赠与对象,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若父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一方,则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一方还贷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存在例外情形:
1.一般情形: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共同财产,即使仅一方名义还贷,还贷部分及其对应房产增值部分仍属共同财产。
2.特殊约定:若夫妻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且明确约定仅由该方还贷,则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需满足约定合法有效且无规避法律目的。
3.例外情形:若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实践中需结合还贷资金来源、婚姻贡献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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