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税”是对房屋出租相关税费的统称,涵盖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传统税种。其本质是房东因出租房屋取得收益而需依法缴纳的税费,并非独立于既有税法体系的新设税种。
历史上,房屋出租税费政策长期存在,但因征管难度大,部分房东未主动申报。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如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房产税减半)鼓励合规纳税。
2025年《住房租赁条例》强化备案与信息共享机制,将租赁合同纳入税务监管,推动税费征管从“宽松”转向“规范”,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租客权益(如凭备案合同办理子女入学)、遏制虚假房源与租金乱象,而非新增税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租赁所得。
房东税的计算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分税种确定应纳税额:
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10万元免征;月租金>10万元,按1.5%征收。
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部分地区试点减半至2%。
个人所得税:
据实征收: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税费、合理修缮费用(每月≤800元)及法定扣除标准(月租金≤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后,按10%税率征收(非住房为20%)。
核定征收:无法提供成本凭证时,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
附加税费:以增值税税额为基数,按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计算,但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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