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欠条照片在性质上可归为电子数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但同时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若能证明欠条照片与原件一致,且照片清晰可辨,能够完整呈现欠条上的关键信息,如欠款金额、欠款人签名、落款日期等,理论上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不过,仅有欠条照片,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因为照片易被修改、伪造,存在不确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补写欠条首先要明确核心要素,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补写的欠条虽不必完全等同于规范合同,但需包含关键信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息约定及双方签名。
同时,补写时需注明“因原欠条丢失,特补写本欠条,原欠条作废”,避免后续纠纷。
补写过程中,需确保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若债务人对补写有异议,债权人可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原借贷关系存在,这些可增强补写欠条的可信度。
补写后,建议留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条件允许,可进行公证,进一步强化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