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较轻”通常是指盗掘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如盗掘时间较短、未对古墓葬结构造成重大破坏、未盗窃到珍贵文物等。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这些情形反映出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法律对此予以严厉制裁,以保护国家文物安全和文化传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予立案追诉。“盗掘”行为并非单纯指以挖掘的方式窃取文物,它涵盖了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窃取到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立案情形包括: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对其进行盗掘会对文物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严重损害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中,集团首要分子起着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多次实施盗掘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对文物资源的破坏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珍贵文物是文物中的精华,其价值不可估量,盗掘并盗窃或破坏珍贵文物,会给国家文化遗产带来巨大损失。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